客户、策划公司和制作公司一直在探寻。说白了,就是:在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拍摄制作,并将以更大的资金实施投放之前,有没有一套标准、一套法则,来检定我们的创意?使得将要面世的广告片最大限度地达成实效,少走弯路,少花冤枉钱。
“创意”一直是某些广告人心中的“圣殿”,几乎高于一切。但我们要说:脱离了市场营销的实际,凭空判定创意的优劣高下,是没有意义的。
从创意一直到制作完成,到投放,都是营销广告的一个个环节,任务只有一个:完成营销目标——提高销量或者提升品牌等等。完成得好就是优秀的,反之就是不合格的。这很残酷、很“商业”,没有一点点“艺术”在里面,更没有一点点价钱可以讲。
所以,一个头脑清晰的广告人、制作人,不会简单地说一个创意“好不好”,更不会以自己的好恶去说喜欢或者不喜欢。他所关注的,只是这个创意是否“称职”。
什么叫“称职”?就是创意是否完成了营销策略所赋予的任务。
在整个广告营销体系中,核心是策略,包括创意、设计、媒介投放在内的一切实施工作,都是为了完成策略的要求。比如,策略要求在一个月内迅速打响知名度,那么,广告片的创意就应该走“新奇”的路子,并反复强调品名。媒介投放就应该是短小的高频次曝露,等等。
用了这么多篇幅谈第一个法则,强调创意对策略的服从,是因为它绝对重要,而在广告界、制作界,也确实有偏离或者无视策略的现象存在。
抛开策略搞创意,好比穿着国际名牌泳装去北极。好是真好,美是真美,但很可能冻死。
不管我们对自己呕心沥血搞出来的广告片多么钟爱,在受众看来,那只不过是众多广告中普通的一条而已。对于广告,现在的老百姓是戴有色眼镜的,核心问题就是信任危机——不大相信、怕你骗他。怎么办?两方面下功夫:
一是传输的内容(诉求)要透着真实可信,不要吹嘘空泛,不要说过头话。表现的态度(场景、人物)要透着真诚实在,不要高高在上、假模假式。
二是在手法上大胆创新,抛开广告片的一切框框,唯求让受众看到的时候,没感觉到它是一条广告。去掉受众的有色眼镜,片子的传播效果将有质的飞跃。
根据这条法则,我们的广告片甚至可以拍得“一点都不象广告片”。这又有什么呢?谁规定广告片只能这样拍,不能那样拍?广告的目的,是让受众接受我们想要他们接受的信息,如果能破除他们对广告的信任危机,高效率地传播信息,只要在不破坏品牌形象、不违反广告法的前提下,有什么不能做的?
制作界有个固定认识:广告片分两种,一种是纯销售式的,要卖货,另一种是树品牌的。而且认为追求卖货的就应该叫卖、搞怪,树品牌就应该高深、唯美。
世事哪有这么简单绝对?
卖货和品牌不但不是矛盾割裂的,而且是互为表里,紧密共生的。我们显然无法想象一个品牌销售衰微,但形象高大。而一个形象相当差劲的品牌,显然也不可能长久保持销售的旺盛。
说到底:卖货是品牌的底气和基石,树品牌是为了更多、更长久地卖货。偏好空谈品牌的朋友要认清这一点。
落实到广告片上,不要人为地割裂卖货和品牌。它们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,都是为了销售,只是根据营销策略的要求,使用了不同的手段而已。所以,偏重销售任务的片子要注意,切忌廉价叫卖损害品牌。偏重树品牌任务的片子呢?切忌唯美空洞,把销售目的置之脑后。
请牢记:广告片的实质,第一是销售,第二是销售,第三还是销售。
这条法则,首先说的是“针对目标受众”。这,几乎每一本广告理论书中都有。之所以写出来,是因为创意人员有时会忽略,更成问题的是:往往琢磨得不深入。
相比之下,针对“新新人类”或者“白领阶层”的片子,在针对方面不会出太大的偏差,因为目标受众和大多数的创意人员是意气相投、同属一类的。